更新:2023-07-2608:54:36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效能,保障預審工作順暢運行,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國知發保字〔2019〕52號)《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廣東中心)專利預審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則,負責廣東省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備案主體應當遵循守法、遵規原則,嚴格遵守《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和《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申請須知》等文件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應當恪守誠信、效率原則,積極配合廣東中心專利預審工作,保證專利預審工作規范有序、優質高效開展,確保有限的專利預審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服務全省高質量創新保護。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流程
第五條 創新主體申請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廣東省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經營范圍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或者生物產業領域;
(三)具有自主研發能力;
(四)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五)無惡意專利侵權、非正常專利申請、騙取專利資助等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創新主體在預審管理平臺進行注冊及備案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加蓋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主營產品或服務證明材料;
(四)研發創新工作相關證明材料;
(五)知識產權工作情況證明材料;
(六)廣東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第七條 備案主體經廣東中心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備案主體管理
第八條 廣東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申請預審的相關規定,規范備案主體申請專利預審服務的行為,對不遵守規范的備案主體給予暫停服務或停止服務等處理措施。
第九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廣東中心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一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未向廣東中心提交預審案件,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十二條 備案主體應根據廣東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備案相關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四章? 代理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在廣東中心完成注冊后,可接受備案主體委托,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申請注冊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三)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四)無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注冊,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七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
(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通過廣東中心注冊備案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備案的企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機構,是指在廣東中心完成注冊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申請專利之前,由廣東中心針對備案主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提供預審服務,符合條件的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通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